一、事項名稱與編號
(一)事項名稱:廊坊市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(以下簡稱停車場)備案
(二)事項編號:xxxxxxxxxxx
二、事項類別
行政備案
三、備案受理單位
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
四、備案對象
停車場的經營企業(yè)或個人(以下簡稱經營者)
五、相關法律依據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2020年5月28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(二)公安部、住建部《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停車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公交管〔2019〕345號)。
(三)《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〔2009〕第7號。
(四)《廊坊市城市停車場管理辦法》(2020年9月25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,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)。
六、備案內容
(一)停車場經營者相關信息。
(二)停車場權屬證明及其他相關信息。
七、申請備案材料
(一)停車場備案登記表
(二)停車場經營者身份證明
1.經營者為企業(yè)的:營業(yè)執(zhí)照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,授權辦理人的身份證明、授權委托書及其他相關信息;
2.經營者為個人的:個體工商戶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經營者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信息。
(三)停車場權屬證明
包含下列材料。停車場權屬方與經營者不一致的,還須提供停車場權屬方與經營者簽訂的相關授權文件。
1.獨立選址規(guī)劃建設或與建筑物配套建設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:
(1)產權證明文件;
(2)建筑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、規(guī)劃總平面定位圖;
(3)停車場竣工驗收合格證明。
2.在建筑區(qū)劃內,將適合的場地設置或改建為停車場的:
(1)規(guī)劃總平面定位圖;
(2)停車場用地范圍地理坐標測繪圖(電子版刻光盤);
(3)土地合法權屬者同意設置、改建為停車場的證明文件:
①由開發(fā)商通過出售、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歸屬權的車位,需提供相關業(yè)主同意的證明文件;
②占用業(yè)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,需提供業(yè)主共同決定同意證明材料(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(yè)主且占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(yè)主同意);
③利用公用設施、公園、廣場區(qū)劃內適合的場地設置、改建為停車場的,需提供土地權屬者及運營管理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;
④利用政府儲備土地設置為臨時停車場的,需提供政府儲備土地使用證明文件。
3.其它有效的停車場權屬證明材料。
(四)停車場相鄰關系材料
停車場建設可能影響相鄰權利人通行、通風、采光和日照的,需提供停車場相鄰關系示意圖、相鄰業(yè)主同意的證明文件。
(五)停車場方位圖、平面示意圖及設施清單
停車場方位圖應標明停車場所在地理位置,并包括周邊相鄰的道路信息。停車場平面示意圖應標明停車場出入口、交通組織流線、車位具體分布等信息。
(六)承諾書
(七)停車場管理制度文件
注: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與復印件各一份,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,原件到現場核對后退還。停車場運營期間需變更相關信息的,按照上述要求重新提交備案資料。
八、辦理程序
(一)受理
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,并根據核對結果做出相應的決定:
1.申請備案材料齊全,當場出具《廊坊市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備案受理憑證》,受理此次備案;
2.備案材料不完善的,說明原因并出具《廊坊市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補正材料通知書》。
(二)核查
1.對備案材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;
2.對備案材料與現場情況是否一致進行核查。
(三)備案回執(zhí)
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依據停車場經營者提供的備案資料和現場勘查結果,對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出具《廊坊市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備案回執(zhí)》。
九、承諾辦理時限
自受理之日起,五個工作日內辦結,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十個工作日。
十、聯(lián)系信息
(一)辦理地址
廊坊市安次區(qū)光明西道200號,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停車管理執(zhí)法大隊。
咨詢電話:0316-5890879
(二)受理時間
法定工作日:上午 ?9:00-11:00
下午 14:30-17:00
十一、投訴監(jiān)督電話
投訴監(jiān)督電話:0316-2116592
十二、停車場備案流程圖